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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申請Q&A

Image by Scott Graham

​勞工保險喪葬補助

  •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 二、給付標準:
    按家屬死亡當月起之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 (一)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 (二) 年滿12歲子女死亡:2.5個月。

    • (三)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5個月。

國民年金喪葬補助

  •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另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

  • 舉例來說,若被保險人於112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9,761元×5=98,805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11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12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農民保險喪葬補助

  •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

  •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予15個月,即306,000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月投保金額調漲為20,400元,此前發生事故者仍以10,200元計算,即153,000元。

榮民喪葬補助

  • 一、請領資格

 就養榮民亡故。

  • 二、申請人

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 三、承辦單位

 (一)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二)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四、檢附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 五、申請期限

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六、申請金額

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以113年8月1日起亡故為基準日)

中低收入戶喪葬津貼

一、本計畫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依下列順序由實際喪葬執行人提出申請:
        1、配偶或三親等內遺屬。
        2、受委託之非三親等內遺屬。
        3、無親屬關係而受委託之自然人。
        4、殯葬業者。
    (二)死亡者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至少二十五日協尋。

二、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者,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資格者,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本計畫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二)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可證明申請人與死亡者親等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倘採匯款方式撥付本補助,需檢附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四)無親屬關係者應檢付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其買受人應註明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品名需註明死亡者姓名,相關費用須載明數量及單價、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倘採匯款方式撥付本補助,需檢附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五)殯葬業者須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其買受人應註明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品名需註明死亡者姓名,相關費用須載明數量及單價。

四、本計畫申請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備齊文件向死亡者之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法審查、核定並支付補助款。

六、本計畫申請期限如下:
    (一)申請人應自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日期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不予受理之理由。

七、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補助款,由區公所追回,如涉及民、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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